寺廟登記別是什麼?監督寺廟條例與補辦登記怎麼分
監督寺廟條例規定,有僧道住持的宗教上建築物才適用寺廟登記,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私人建立管理者不適用;現行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則規範設立登記、變動登記與財團法人制寺廟的程序。

- 四種登記類別現況不同:設立登記與財團法人制寺廟是現行常態管道;補辦登記已於民國91年截止;公私建寺廟轉為適用條例設有申請期限。
- 登記資料可線上查詢:到全國宗教資訊網「團體資訊查詢」以廟名或地址搜尋,即可看到登記別等欄位。
- 先發臨時登記證:設立登記經初審、複審合格先核發臨時寺廟登記證,90日內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再申請正式寺廟登記證。
寺廟登記在法規上依監督寺廟條例辦理,實務作業則依內政部「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範,分為設立登記與變動登記;過去也曾針對既存但未登記的募建寺廟,設有限期辦理的補辦登記。
哪些寺廟適用監督寺廟條例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監督寺廟條例」記載,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但條例第 3 條明定,寺廟屬於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由政府機關管理者、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條例第 5 條也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現行寺廟登記怎麼辦:設立登記與變動登記
依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修正)記載,本須知所稱寺廟,除另有規定外,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寺廟登記分為「設立登記」及「變動登記」,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寺廟登記事項包括名稱、所在地、主祀神佛、宗教別、負責人姓名及產生方式、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財產、法物、組織成員、章程等十一項。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建築物須符合三項要件:屬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的事實。申請時應由寺廟負責人檢具登記申請書、寺廟登記概況表、法物清冊、信徒或執事名冊、章程、土地建物相關證明文件等,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經初審、複審合格後先核發「臨時寺廟登記證」;寺廟負責人須於取得臨時登記證 90 日內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再申請核發正式的「寺廟登記證」。
財團法人制寺廟:另一種登記路徑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也規定,申請設立以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為捐助財產的財團法人(簡稱財團法人制寺廟),除備具前述部分文件外,還須檢附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董事會議紀錄、董事名冊等文件;審查合於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設立許可文書,申請人須自受領許可文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法人設立登記。已依一般程序完成寺廟登記者,也可以在完成登記後,依財團法人相關法令規定,另行申請許可設立為財團法人制寺廟。
補辦登記:針對既存未登記募建寺廟的特別機制
內政部「未辦理登記寺廟補辦登記作業要點」(民國 90 年訂定)記載,該要點所稱「未辦理登記寺廟」,是指事實上已存在之募建寺廟建築物,因未符合辦理寺廟登記規定者,須符合經政府認可宗教的宗教上建築物、供奉信仰純正的各教神佛等認定要件,且以民國 90 年 3 月 31 日為既存事實的認定基準日。符合要件並合於不妨害公共設施秩序安全或環境保護、不影響週鄰安寧、建築物本身無安全顧慮者,得准予先辦理寺廟登記;但未經政府認可教派的寺廟、利用民房國宅或公寓大廈供奉神佛者、簡陋搭蓋的臨時性建築物、其他類屬神壇者,不得認定為未辦理登記寺廟。
這項補辦登記的實施期間為民國 90 年 4 月 1 日起至 91 年 3 月 31 日止,為期一年,且該要點明定不適用於新建寺廟申請登記。也就是說,補辦登記是特定期間內、針對特定既存未登記寺廟的過渡性安排,並非現在申請寺廟登記時可選擇的一般管道;現在要辦理寺廟登記,仍應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的設立登記程序辦理。
公建、私建寺廟: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的另一類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28 點記載,登記有案的「公、私建寺廟」,得於須知民國 107 年 4 月 16 日修正生效後一年內,申請轉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屆期未申請或申請不符合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寺廟登記,並註銷寺廟登記證。也就是說,登記有案的公、私建寺廟須另外申請,才會轉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的寺廟。
四種登記類別整理
上面提到的登記類別,可以整理成下表:
| 登記類別 | 法源 | 辦理現況 | 適用對象 |
|---|---|---|---|
| 設立登記/變動登記 |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 現行常態管道 | 符合監督寺廟條例的寺廟 |
| 財團法人制寺廟 |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並依財團法人相關法令規定 | 現行常態管道,可在完成一般寺廟登記後另行申請 | 以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為捐助財產的寺廟 |
| 補辦登記 | 未辦理登記寺廟補辦登記作業要點 | 已於民國91年3月31日截止,現在不能再申請 | 民國90年3月31日前既存的未登記募建寺廟 |
| 公、私建寺廟轉為適用條例 |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28點 | 須於須知107年4月16日修正生效後一年內申請,逾期未申請或不符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寺廟登記 | 登記有案的公、私建寺廟 |
這張表可以看出,「設立登記」與「財團法人制寺廟」是現在還能申請的常態管道,「補辦登記」則是民國90年到91年間的限期措施,早已截止;至於「公、私建寺廟」要轉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須知也設有申請期限,逾期未申請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寺廟登記。四種類別的法源、對象與現況都不相同,出發前如果要處理登記相關事務,建議先確認自己的廟屬於哪一種情形。
想確認一間廟目前的登記狀態,可以怎麼查


- 到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的「團體資訊查詢」,以廟名或地址搜尋。
- 查看搜尋結果列出的欄位,包括主管機關、主祀神祇、行政區、地址、教別、登記別、電話與負責人。
- 若想申請新的寺廟設立登記,備妥登記申請書、寺廟登記概況表、法物清冊、信徒或執事名冊、章程、土地建物相關證明文件。
- 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複審合格後,會先取得「臨時寺廟登記證」。
- 於90日內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再申請核發正式的「寺廟登記證」。
以台南開基天后宮為例,若想確認其登記資料,可依上面步驟到全國宗教資訊網「團體資訊查詢」用廟名搜尋,畫面會顯示登記別等欄位;同樣方法也適用於台南祀典大天后宮等其他廟宇,實際登記資料請以查詢結果為準。
不同寺廟因歷史沿革不同,登記類別與辦理進度可能不一樣,若對特定廟宇的登記狀態有疑問,建議向廟宇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民政局(處)或該廟管理組織查詢,而非自行以外觀或規模推測。想了解一般廟宇的建築與命名,可參考宮、廟、堂、壇怎麼分;第一次前往寺廟參拜,可先閱讀第一次去寺廟怎麼開始。
出發前檢查
- 是否清楚監督寺廟條例只適用於「有僧道住持」且非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私人建立管理的寺廟?
- 若對某間廟的登記狀態有疑問,是否已向該廟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民政局(處)查詢,而非自行推測?
- 是否知道「補辦登記」是民國 90 至 91 年間的限期措施,現在申請寺廟登記應依現行「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的一般程序辦理?
- 想確認一間廟目前的登記資料,是否已到全國宗教資訊網「團體資訊查詢」查詢?
常見問題
所有的廟宇都必須辦理寺廟登記嗎?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監督寺廟條例」第 3 條記載,由政府機關管理、地方公共團體管理,或私人建立並管理的寺廟,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因此並非所有信仰場所都適用同一套寺廟登記程序。
「臨時寺廟登記證」和「寺廟登記證」有什麼不同? 依內政部「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記載,申請寺廟設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會先核發「臨時寺廟登記證」;寺廟負責人須於 90 日內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才能進一步申請核發正式的「寺廟登記證」。
現在還可以申請「補辦登記」嗎? 依內政部「未辦理登記寺廟補辦登記作業要點」記載,補辦登記的實施期間是民國 90 年 4 月 1 日至 91 年 3 月 31 日止,為期一年,且該要點明定不適用於新建寺廟申請登記;現在要辦理寺廟登記,應依現行「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的一般設立登記程序辦理。
什麼是「財團法人制寺廟」? 依內政部「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財團法人制寺廟是以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為捐助財產所設立的財團法人,除備具部分一般寺廟設立登記文件外,還須檢附捐助章程、董事會議紀錄等文件,經許可後向管轄法院聲請法人設立登記。
要怎麼查一間廟目前的登記資料? 依內政部公開的說明,可以到全國宗教資訊網的「團體資訊查詢」,以廟名或地址搜尋,查詢結果會列出登記別等欄位;若查詢結果與現場說明不同,建議以廟方或主管機關的最新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