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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要辦設立登記,先準備什麼?章程、土地建物與申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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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廟宇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廟宇文化與史料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設立登記文件清單長達十四款,還要先確認建築物是否符合三項要件;依須知原文整理文件分包、送件流程與常見補件情形。

寺廟要辦設立登記,先準備什麼?章程、土地建物與申請窗口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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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
  1. 三項要件缺一不可:寺廟建築物須符合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整幢供宗教使用且使用執照用途為寺廟、有供奉神佛供人膜拜之事實三項要件。
  2. 文件送公所非內政部:申請文件由寺廟負責人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經公所初審、縣市政府複審後才核發臨時寺廟登記證。
  3. 90日內辦妥產權登記:取得臨時寺廟登記證後,須90日內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才能申請正式登記證。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涉及組織身分、圖記法物、土地與建物四大類文件,內政部「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列出的清單長達十四款。如果只是想查一間既有寺廟目前的登記資料,不需要跑這整套流程;真正要送件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人,最省時間的做法是把文件按類別分包,再逐條核對須知原文。

哪些寺廟建築物才能申請設立登記

南鯤鯓代天府建築外觀
南鯤鯓代天府外觀。照片:Yake2434/CC BY-SA 4.0/來源

依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修正)第四點記載,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寺廟建築物須符合三項要件:屬建築法第 5 條所稱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的事實。三項要件缺一不可;如果建築物使用執照的主要用途不是寺廟,或只有部分空間供宗教使用,就不符合申請設立登記的要件。

十四項核心文件,依須知第五點檢附

南鯤鯓代天府凌霄殿
南鯤鯓代天府凌霄殿。照片:舟集 Boattoad/CC BY-SA 4.0/來源

須知第五點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由寺廟負責人檢具十四款文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可以按性質整理成四包:

文件包主要內容
身分與組織登記申請書、寺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寺廟登記概況表三份、法物清冊四份、信徒或執事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各四份、章程及會議紀錄各四份、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名冊及其產生會議紀錄
圖記與照片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四份、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土地資料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的國有非公用土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土地者,依第十一款改附對應文件
建物資料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簿)謄本(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

表中列出的是須知第五點第一項規定的一般寺廟設立登記文件;準備時建議逐欄核對姓名、日期、簽章人是否互相一致。

以歸仁區公所與臺中市政府公告為例,看地方窗口怎麼收件

臺南市歸仁區公所在公所網站公告的「辦理寺廟設立登記應備文件」,載明業務項目為辦理寺廟設立登記,受理單位是民政課,申請方式為書面申請;應附文件逐一列出登記申請書、寺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寺廟登記概況表、法物清冊、信徒或執事名冊、辦理公告用之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信徒或執事同意書、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章程、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含簽到簿)、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名冊及會議紀錄(含簽到簿)、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同意書、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以及土地及建築物更名登記或捐贈同意書,並附上應備文件目錄的範例檔案供下載。這份公告等於把須知第五點的條文轉成一次可以列印帶去公所的清單。

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對同一項業務的說明,把申辦方式定調為「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申辦流程只有一句話:「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對照須知第五點「應由寺廟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兩份地方公告講的是同一件事:文件備齊後要送到公所辦理。

財團法人制寺廟:同一個申請入口,另加附 8 項文件

想把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登記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的「財團法人制寺廟」,依須知第五點第二項,除了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文件外,還要另外檢附第(二)款至第(九)款共 8 項文件:

  • 第(二)款: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 第(三)款:捐助人指定書(聘任書)或籌備會議紀錄,內容應有指定董事、監察人之記載。
  • 第(四)款:第一屆董事會議紀錄,內容應有選舉董事長之記載。
  • 第(五)款: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 第(六)款: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 第(七)款:財團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式。
  • 第(八)款:年度業務計畫書。
  • 第(九)款: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送件到取得正式登記證:七個步驟

  1. 向寺廟所在地公所確認現行表件版本與份數,下載須知附件一至九的最新格式。
  2. 依上面的分類,把身分組織、圖記照片、土地、建物四包文件備齊;申請財團法人制寺廟者,另加備前述文件。
  3. 由寺廟負責人檢具全部文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4. 公所進行初審;初審不合規定者,公所應限期命補正,屆期未補正得駁回申請。
  5. 公所初審合於規定後,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複審不合規定同樣會限期命補正。
  6. 複審合於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臨時寺廟登記證」(申請一般設立登記者)或「設立許可文書」(申請財團法人制寺廟者)。
  7. 取得臨時寺廟登記證後 90 日內,向地政機關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公有土地另依須知第九點分款辦理),再檢附原臨時登記證、財產清冊、建物與土地登記謄本,報請公所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正式「寺廟登記證」;財團法人制寺廟則須自受領許可文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法人設立登記。

上述 90 日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來不及完成,須知第九點規定寺廟負責人可敘明理由,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展延,同樣以 90 日為限;逾期又未展延,直轄市、縣(市)政府會註銷臨時寺廟登記證。

常見問題

文件備齊後直接送到內政部嗎? 不是。依須知第五點,一般設立登記與財團法人制寺廟的申請,都是由寺廟負責人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公所初審合格後才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並非直接送內政部。

土地不是廟方自己的,可以申請嗎? 可以,但要看土地性質備妥對應文件。須知第五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外,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的國有非公用土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土地者,分別要檢附該款所列的對應文件。

建物還沒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可以先申請嗎? 須知第五點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建物登記(簿)謄本這一項,如果建築物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可以免附;但依第九點,取得臨時寺廟登記證後仍須於 90 日內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才能換發正式登記證。

財團法人制寺廟是不是完全另一套審查? 不是。依須知第五點第二項,財團法人制寺廟除了準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四款的文件外,只是另外加附捐助章程、董事名冊等與財團法人身分有關的文件,審查流程同樣是公所初審、縣市政府複審。

公所說文件不齊,申請就會被拒絕嗎? 不一定。須知第八點規定,公所初審或縣市政府複審發現不合規定,會限期命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出發前檢查

  • 是否已確認寺廟建築物符合「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整幢供宗教使用且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有供奉神佛供人膜拜之事實」三項要件?
  • 是否已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確認現行表件版本、份數與是否需要個案諮詢?
  • 身分組織、圖記照片、土地、建物四包文件的姓名、日期、簽章是否互相一致?
  • 若申請財團法人制寺廟,是否已備妥另外加附的文件(捐助章程、董事名冊等)?
  • 是否清楚取得臨時寺廟登記證後,90 日內要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

若只是想確認一間既有寺廟目前的登記資料,可改看怎麼確認寺廟是否登記;想先了解登記別的分類,可看寺廟登記別是什麼。第一次前往寺廟參拜、而不是要辦登記,可先看第一次去台灣寺廟怎麼開始。

本站相關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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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須備具哪些文件?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 · 2026-09-24
    • 主要文件包含組織章程、組織成員名冊、法物清冊及土地建物資料
    • 可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2. 輔導寺廟設立登記、變動登記申請書表臺中市政府 · 2026-09-24
    • 地方政府提供申請表與格式範例
    • 申辦方式為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申辦流程為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
  3. 辦理寺廟設立登記應備文件臺南市歸仁區公所 · 2026-09-24
    • 業務項目為辦理寺廟設立登記,受理單位為民政課,申請方式為書面申請
    • 應附文件包含登記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寺廟登記概況表、法物清冊、信徒或執事名冊、辦理公告用之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資格證明文件、章程、會議紀錄、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名冊及會議紀錄、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同意書、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土地及建築物更名登記或捐贈同意書,並附應備文件目錄範例檔案供下載
  4.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4
    •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寺廟建築物須符合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整幢供宗教使用且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三項要件
    • 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登記申請書、身分證明、寺廟登記概況表、法物清冊、信徒或執事名冊及願任同意書、章程及會議紀錄、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名冊、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土地登記謄本及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對應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等十四款文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 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制寺廟另應檢附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捐助人指定書或籌備會議紀錄、第一屆董事會議紀錄、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願任董事同意書、財團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式、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 申請案件經公所初審、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合於規定者,分別核發臨時寺廟登記證或設立許可文書;初審或複審不合規定者限期命補正,屆期未補正得駁回申請
    • 寺廟負責人應於取得臨時寺廟登記證九十日內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經敘明理由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得展延,同樣以九十日為限,屆期未辦妥且未展延者註銷臨時寺廟登記證
    • 財團法人制寺廟應自受領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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