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座廟是不是古蹟?改查文化部國家文化資產網怎麼操作
查一座廟有沒有古蹟身分,要用國家文化資產網的複合查詢,選類別、在進階條件輸入廟名;古蹟分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個層級。

- 文資與登記是兩套系統:宗教登記查全國宗教資訊網;古蹟、歷史建築等文資身分要查國家文化資產網。
- 複合查詢選類別加關鍵字:文化資產個案查詢的複合查詢有「類別」與「進階條件」欄位,結果每頁12筆可翻頁。
- 古蹟分三個層級:古蹟依主管機關分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則無國定層級。
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查的是寺廟有沒有登記,不是有沒有古蹟身分;要知道一間廟有沒有被指定為古蹟、登錄為歷史建築或其他文化資產,要改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的「國家文化資產網」,用「文化資產個案查詢」的複合查詢功能,依類別與關鍵字搜尋。
兩套系統,查的是不同事情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文化資產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的古蹟、歷史建築等項目;同法第 4 條規定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文化部。一間廟同時登記為寺廟、又被指定為古蹟,兩張「證件」要分開查。
國家文化資產網查詢入口在哪裡
打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首頁,選單裡有「文化資產個案查詢」,點進去之後有「複合查詢」。首頁另外還有「探索周邊」分類選單,列出全部、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史蹟、考古遺址、文物探索等類別。
複合查詢怎麼操作
- 進入「文化資產個案查詢」頁面,點選「複合查詢」。
- 在「類別」欄位選擇要查的文化資產類別。
- 在「進階條件」欄位輸入廟名或關鍵字。
- 查詢結果畫面每頁 12 筆,可用「上一頁」「下一頁」翻頁。
如果一次查不出資料,先確認廟名有沒有打錯字或使用簡稱。
文化資產分成哪些類別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把有形文化資產分成九類,其中和廟宇最常相關的幾種定義如下:
| 類別 | 法規定義(節錄) |
|---|---|
| 古蹟 | 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 歷史建築 | 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 紀念建築 | 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 聚落建築群 | 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
| 史蹟 | 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
這張表可以看出,「古蹟」和「歷史建築」都是保護建造物本身,差別在審查基準與後續的主管機關層級。
古蹟的三個層級: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古蹟依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就已指定的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另行公告。也就是說,查到「古蹟」兩個字,還要往下看是哪一個層級,公告機關與程序都不一樣。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則依同法第 18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沒有國定這個層級。
以開基天后宮、祀典大天后宮為例


以台南開基天后宮為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的開放資料記載,這座廟是國定古蹟,公告日期為民國 74 年(1985 年)11 月 27 日,公告文號為 74 台內民字第 357272 號。同樣位於台南的祀典大天后宮,開放資料同樣記載為國定古蹟,公告日期為民國 74 年(1985 年)8 月 19 日,公告文號為 74 台內字第 338095 號。
開放資料同時記載,這兩案的中央主管機關都是文化部;登記地址分別是開基天后宮「臺南市北區自強街十二號」、大天后宮(寧靖王府邸)「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二二七巷十八號」。開放資料的「開放參觀類型」欄位,兩案都記載為「完全開放參觀」。
評定基準:認定為文化資產的理由
個案登記除了公告日期與文號,也會記載審查認定的「評定基準」,說明這棟建造物為什麼符合文化資產的資格。以開基天后宮為例,開放資料記載的評定基準是「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大天后宮(寧靖王府邸)記載的評定基準則是「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具其他古蹟價值者」。兩案登記的評定基準都不只一項,顯示同一棟建造物可以同時符合多個認定理由。
古蹟指定不是只有主管機關主動:申請與暫定古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除了規定古蹟由主管機關審查指定,第 2 項也明訂:「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建造物所有人本身也可以主動提出申請,不需要等主管機關先發起。
在正式指定公告之前,如果案件已經進入第 17 條至第 19 條所稱的審議程序,依同法第 20 條規定即為「暫定古蹟」;主管機關在遇有緊急情況時,也可以在尚未進入審議程序前逕行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即失去暫定古蹟的效力。
查到古蹟身分之後,還要注意什麼
國家文化資產網查到的「古蹟」「歷史建築」等分類,說明的是這座建造物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修復、再利用另有主管機關許可規定,這些都不是現場能不能參拜、能不能拍照的規定。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果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同條也規定,可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的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想知道古蹟廟參觀動線和進殿拜拜的差別,可參考古蹟廟參觀和進殿拜拜。
常見問答
用複合查詢找不到某座廟的文資資料,代表這座廟一定不是古蹟嗎? 不一定。可能是廟名寫法或簡稱不同,也可能這座廟確實還沒有被指定或登錄為任何一種文化資產。建議改用廟名的部分關鍵字再查一次。
同一座廟同時查得到寺廟登記和古蹟資料,代表什麼? 代表這座廟同時具有兩種身分:一是內政部宗教登記系統裡的宗教團體,二是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系統裡的保存個案。
「國定古蹟」和「縣(市)定古蹟」差在哪裡? 差別主要在審查指定的主管機關層級,以及後續變更或廢止指定時要走的程序;國定古蹟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報中央備查。無論哪一個層級,指定後都要辦理公告。
歷史建築和古蹟是不是同一件事? 不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沒有國定這個層級;古蹟則有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個層級,兩者的定義與審查程序都不同。
出發前檢查
- 是否已分清楚要查的是「寺廟有沒有登記」還是「這座建築有沒有文資身分」?
- 是否已到國家文化資產網的「文化資產個案查詢」用複合查詢搜尋過廟名?
- 是否清楚查到「古蹟」還要往下看是國定、直轄市定還是縣(市)定?
- 如果要去現場參觀,是否已另外查過參拜與參觀規定,而不是只看文資分類?
要規劃出發前的整體流程,可回到第一次去台灣寺廟怎麼開始。